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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中企助力尼日利亚水电枢纽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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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中企助力尼日利亚水电枢纽重获新生

通讯|中企助力尼日利亚水电枢纽重获新生

6月10日(rì),国家(guójiā)发改委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guànchèluòsh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能源规划制度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能源法》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修订形成了《能源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zhēngqiúyìjiàn)稿(gǎo))》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de)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能源规划制度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能源法》有关(yǒuguān)规定,国家能源局修订形成了(le)《能源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shǒuyè)“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并(bìng)说明理由(lǐyóu)。

2.电子邮件(diànziyóujiàn):hangye@nea.gov.cn,传真(chuánzhēn):010-81929171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néngyuán)局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9日。感谢您(gǎnxiènín)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能源规划管理办法(bànfǎ)(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6月(yuè)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fāzhǎn)的引领、指导(zhǐdǎo)和规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guówùyuàn)关于(guānyú)统一规划体系(tǐxì)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及国务院发布(fāb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běn)办法。

第二条(dìèrtiáo) 能源规划(guīhuà)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以下简称省级能源规划)等(děng)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各类能源规划的研究编制(biānzhì)、衔接(xiánjiē)审批、发布实施、评估调整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ànzhào)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guówùyuàn)有关部门(bùmén)组织编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发布(fābù)实施,或(hu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批和发布实施,工作需要时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gǎig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huìtóng)国务院有关部门和(hé)有关、自治区、直辖市(zhíxiáshì)人民政府,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qūyù)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按照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审批,由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

省级能源规划(guīhuà)由省、自治区(zìzhìqū)、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中,省级综合能源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guójiā)能源局审批,国家能源局原则上不(bù)批复省级分领域能源规划国家另有(lìngyǒu)规定的除外。省级能源规划、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

全国(quánguó)综合(zōnghé)能源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

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相关(xiāngguān)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xiánjiē)。

省级能源规划(guīhuà)(guīhuà)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编制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是指导全国和相关区域能源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yǐndǎo)社会资本(zīběn)投向(tóuxiàng)、制定相关政策(zhèngcè)的重要依据。省级能源规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发展的重要依据。

能源(néngyuán)规划是企业开展(kāizhǎn)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能源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yǐjí)金融机构对相关能源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严格能源(néngyuán)规划编制目录清单(qīngdān)管理,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坚持精简(jīngjiǎn)原则,避免数量(shùliàng)过多、交叉重叠等问题。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

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nián)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编制能源规划(guīhuà),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履行研究起草、征求意见、衔接(xiánjiē)论证、审批(shěnpī)发布等程序。

前期(qiánqī)研究(yánjiū)(yánjiū)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转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děng)工作,科学研判发展趋势阶段性特征,研究重大战略、重大改革(gǎigé)和重大政策,论证重大工程项目,加强多方案比选多角度论证。前期研究工作应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辅助支持作用。

能源规划应明确规划期,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基础和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zhǔyào)任务、区域(qūyù)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其中,发展目标可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的(de)能源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bìng)做好与生态环保、碳排放等指标和政策衔接。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guīhuà)、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能源总量规模、能源结构区域布局,根据需要列入属于国务院(guówùyuàn)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重点工程项目(gōngchéngxiàngmù)。

区域和(hé)省级能源规划列入有关工程项目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区域布局。

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xiàngmù)可包括单体重大工程和打捆项目等形式,可分为规划期内建成投产在建续建(xùjiàn)、开工(kāigōng)建设、开展前期工作等类别。需经优选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列出(lièchū)备选项目清单。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可列出储备项目清单。

列入能源(néngyuán)规划的(de)工程项目,应当符合(fúhé)法律、行政(xíngzhèng)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相关标准等规定,原则上应当具备前期工作基础,符合要素保障等有关要求。列入规划前应当经过(jīngguò)论证程序,结合能源市场和价格情况开展经济性评估。

第十一条 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guǎngfàn)征求有关(yǒuguān)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zhíxíng)。

第十二条 能源规划(guīhuà)编制(biānzhì)过程中,应加强各类能源规划之间,以及与其相关规划、能源市场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国家(guójiā)能源局通过对接规划思路、加强指标衔接等方式,加强对省级能源规划编制的(de)指导。

第十三条 能源规划在报送批准机关(jīguān)审批前,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pínggū)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能源规划报送审批时,应一并附送(fùsòng)规划编制(biānzhì)说明、论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yìjiàn)、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bùmén)应根据批准机关提出的意见,对能源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修改稿及其(jíqí)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néngyuán)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yánjiū)工作基础上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开展省级综合能源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在省级综合能源规划(guīhuà)审批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规划衔接工作,对接有关(yǒuguān)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发展目标、重点(zhòngdiǎn)任务和工程项目等内容,省级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按照(ànzhào)相关意见修改完善规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修改稿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规划(guīhuà)发布实施

十六 能源规划经(jīng)批准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经批准的(de)能源规划应按照规定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chúwài)

能源规划的宣传解读等(děng)工作由规划编制部门负责

十七 省级(shěngjí)综合能源规划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意见修改后发布实施,其他省级能源规划应与其衔接一致(yízhì)。

省级能源规划印发(yìnfā)后应及时报送国家(guójiā)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bùmén)负责规划实施(shíshī),根据工作要求制定(zhìdìng)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序进度,落实具体措施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有关问题。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guīhuà)、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niándù)(niándù)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将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并做好年度综合平衡,结合形势发展确定(quèdìng)年度重点任务、工程项目(gōngchéngxiàngmù)和政策举措等实施要求,推动能源规划落地实施。

二十 国家能源局组织(zǔzhī)派出机构对(du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派出机构形成辖区监管报告(bàogào)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十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jiāndū)、审计监督和(hé)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守(bǎoshǒu)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划评估(pínggū)调整

二十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bàogào)应按要求报送原批准机关(jīguān)

规划实施评估要结合国内外发展环境(huánjìng)的新变化(biànhuà)新要求,综合考虑能源(néngyuán)供需形势、市场价格、技术迭代等要素的动态变化,重点评估实施进展成效及存在问题,提出推进规划实施建议。评估结果(jiéguǒ)是深入推进规划实施、规划调整修订及编制下一个规划期能源规划的重要依据。

鼓励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jīgòu)开展规划实施第三方评估。

二十 强化能源(néngyuán)规划权威性、严肃性。

全国(quánguó)综合能源规划(guīhuà)、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经评估确需调整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规划评估结果,征求相关部门及相关、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有关(yǒuguān)方面意见,研究并提出调整建议,按照有关要求报原(yuán)批准机关,国家另有规定的(de)除外。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过修订原规划部分内容(nèiróng)、印发规划实施意见、补充调整项目等方式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guīhuà)、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调整后,省级能源规划相应(xiāngyìng)调整有关内容。

省级能源规划(guīhuà)(guīhuà)经评估和论证,可在原规划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能源工程项目等有关事项。省级能源规划的(de)调整情况及论证报告应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履行公开程序(chéngxù)。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jiěshì)。

各类能源规划管理有需要(xūyào)时,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shíshīxìzé)

第二十 本办法(bànf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能(néng)源规划管理办法》(国能规划201987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guójiā)发改委网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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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
编辑丨闫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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